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纳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77********,回族,初中文化,现系永宁县**大堂**,出生地宁夏永宁县,户籍所在地永宁县**镇**村**组**号,现住永宁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纳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纳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永宁县宁和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胜利路交叉路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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