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居委会**街**号之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凌晨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练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LV****的白色丰田牌小轿车行驶至惠城区东湖西路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练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练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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