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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练某某等诈骗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91号

被不起诉人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新田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安妮,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害人邓某甲因急需要资金周转的原因而找到犯罪嫌疑人练某某介绍借款,犯罪嫌疑人练某某为了获取介绍借款的中间费,将被害人邓某某的借款业务推荐给民信公司的借款人陈某某,并伙同陈某某通过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虚构借款40万元给被害人邓某某的假象而将被害人邓某甲父亲邓某乙名下的房产抵押至陈某某名下,实际给到被害人的借款为112725. 09元。在被害人邓某甲无法借到足够的贷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练某某又以通过平账为由,将被害人邓某甲的借款业务介绍给张某某,之后犯罪嫌疑人练某某伙同张某某通过他人垫资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甲父亲的产权解押后,继续将被害人邓某甲的借款业务推荐给某公司的业务员罗某进行借款,其中犯罪嫌疑人练某某通过上述的介绍借款业务,从中获取8万元的报酬。

在犯罪嫌疑人练某某伙同张某某将邓某甲的借款业务推荐给某公司的业务员罗某之后,犯罪嫌疑人罗某伙同其公司的李某某、涂某某等人,跟被害人邓某甲及其家属签订空白合同及利用控制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解码器的便利,通过层层平账及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的方式,制造被害人邓某甲借款65万元、实际只支付借款12万元的犯罪事实。

在犯罪嫌疑人罗某跟被害人邓某甲及其家属签订空白合同后,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名义,将借款打入被害人的账户内,之后通过层层平账及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的方式,将打入被害人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走,在被害人无法收到约定的借款而无法按时还款时,再以犯罪嫌疑人涂某某个人名义借款65万元给被害人为由,于2018年3月12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诉讼材料,将被害人及其家属起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罗某伙同李某某、涂某某继续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证词,以达到其起诉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2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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