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镇***城********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邵某某在寿县**镇明珠大道***饭店,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邵某某用玻璃杯砸陈某某头部,致其受伤。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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