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绍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邵某某在寿县**镇明珠大道***饭店,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邵某某用玻璃杯砸陈某某头部,致其受伤。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