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03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7********,汉族,研究生毕业,河南**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籍贯河南省滑县,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路**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相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三环交叉口西1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孟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0.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书;3、查获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接受委托教育矫正复函,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物证;4、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乙醇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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