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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零时41分,被不起诉人经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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