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绕某某,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绕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绕某某将大烟壳种子撒在淅川县厚坡镇自家后院的菜地里。2020年1月12日上午,被淅川县厚坡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并清点,绕某某种植大烟苗918株。
本院认为,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老年人犯罪,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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