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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15日21时43分许, 续某某持B2 型驾驶证,酒后驾驶晋EX****号**牌小型面包车,沿山西省泽州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医院路段,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续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3.9mg/100ml ,属醉酒驾驶。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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