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续某甲,曾用名续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县,现住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被不起诉人续某甲和朋友在长沙县**路旁**饭店吃饭时其饮用了约150毫升53度白酒,吃完饭后,其驾驶车牌湘******白色奔驰牌轿车沿**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路口时被现场的执勤民警查获,后其被带至长沙县**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犯罪嫌疑人续某甲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19.5毫克/l00毫升。
2020年7月1日,犯罪嫌疑人续某甲被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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