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11月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4日、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续某某在罗庄区**庄**小区**楼**单元门口,因停车之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续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张某某左脚踝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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