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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绳某某开设赌场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组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伊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3、4月份,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先后在伊通县****家属楼附近、伊通*****对面、**乡合伙开设**站,利用王某甲的‘黑彩盘’以国家福利彩票‘快三’为依托,每十分钟开一次奖,开奖时间和开奖结果都和国家福利彩票一致,除正规投注方法以外,还可以投注大小、单双、黑红号等不同的投注方式,每天晚上九点半后结账,结账时王某乙、李某、李某某三人都在场,分配盈利。经核算该彩站非法经营数额达1100000余元。彩站经营期间,绳某某在名剑道KTV对面负责打票20余天,莫里乡黑彩站打票10余天,每天为其支付百余元工资,案发后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信息、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同案王某乙、关某某、王某甲等11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绳某某供述与辩解;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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