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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缑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缑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缑某某酒后驾驶黑A****P**牌小型轿车,沿尖山区**平行路**马路行驶至尖山区**大街**马路中段,被直属分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缑某某驾驶车牌号黑A****P号**牌小型轿车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缑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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