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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刘某某等盗窃罪)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沿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道**街**组**号,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缪某某、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缪某某、伍某某饭后散步至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太源村6组高铁筑梁场附近的公路上,发现堆放在路边的高铁建材,三人遂采用徒手搬运的方式将9个桩尖、34根钢筋盗至太源村1组一水塘边,刘某某联系收购废品人员卓某某前来收购,并谎称是废铁,在称量完成并装上三轮车后,被驾车路过的高铁工作人员马某某等人发现,刘某某、缪某某、伍某某逃离现场,马某某等人报警后,卓某某及被盗物资被警察带回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邓关派出所调查。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缪某某、伍某某到邓关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10月28日,经自贡市沿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9个桩尖、34根钢筋价值2377元。被盗物资于2020年11月16日发还中铁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自宜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

本院认为,刘某某、缪某某、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盗财物已追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缪某某、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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