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58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技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前**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驾驶浙G1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浦兰线从浙江**出发往浦江方向行驶。6时05分许,途经浦兰线17km+750m兰溪市**镇**路口时,与横过路口的行人柳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柳某甲当场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缪某某本人用手机拨打了110和120,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7日,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缪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柳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9月1日,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和解协议,取得书面谅解书,目前已经全面履行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物品返还凭证、授权委托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尸体解剖意见书、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乙、龚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附照片、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书附照片、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说明;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某某,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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