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2********,汉族,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崇仁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出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驾驶赣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由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无牌“奥枪”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1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缪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缪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过失犯罪;案后发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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