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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9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2********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5告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5月15告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酒后驾驶贵E*****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印象兴义那坡立交桥方向行驶,2106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兴义大道50米处时,被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缪某某醉酒程度较低,且系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缪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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