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9********,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月湖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在本市月湖区林荫西路“老锦江土菜馆”吃完饭、喝完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鹰潭市月湖区林荫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医院后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即民警将其带到鹰潭市第三医院进行抽血。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104.74mg/100ml。2020年5月9日缪某某主动到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口信息全项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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