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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2时13分许,缪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至昆明市呈贡区彩云南路与东门坡交叉口以南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25mg/100ml。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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