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8********,汉族,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庄**组**号,住邵阳市双清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31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在邵阳市**厂附近的大排档和朋友吃饭喝了两杯42度的白酒,之后打电话联系朋友曾某某来开车,期间一位年轻男子要缪某某移车,缪某某遂驾驶苏******小型轿车移开了,后高某某以缪某某刮擦了其湘******小型轿车右侧反光镜为由要求私下协商解决,缪某某不答应后高某某报警,双清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未发现两车有刮擦事故但发现缪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04mg/100ml。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可能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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