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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楼**号 。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同年11月3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凌晨5时许,缪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5****号小型轿车从花果园国际中心出发,经花果园惠隆路驶入花溪大道,当行驶至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新发装饰城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的贵AU****号小型出租车、杜某某驾驶的贵AU****号小型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电话报警,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缪某某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带至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5.2mg/100ml。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缪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杜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缪某某对张某某、杜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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