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湘******号小型轿车,先从长沙市望城区**镇出发到长沙市雨花区**路附近的一茶楼喝茶。事后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又于2019年6月1日0时许,驾驶汽车从长沙市雨花区古曲路出发,沿古曲路、东二环、三一大道向望城区方向行驶,当驾驶到波隆立交桥西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在湖南省中医附二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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