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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街道**村**房**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醉酒后驾驶拖拉机,由会泽县宝云街道宝云农贸市场行驶至会泽县宝云派出所,后被会泽县公安局查处。经抽血检测,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06㎎/100ml。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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