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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6********,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液压器材**公司厂长,住**路**弄**号**室。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在本市奉贤区**镇**路**号上海伊**液压器材**公司生产部上班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扭打,陈某某倒地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手第4掌骨干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行为导致陈某某轻伤的后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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