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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44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乐清市**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在乐清市******号门前,窃取金某某家晒在道坦里的女式内裤一条。

2、2020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在乐清市******号门前,窃取董某某家晒在道坦里的女式内裤一条。

3、2020年8月11日1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在乐清市******号门前,窃取张某某家晒在道坦里的女式内裤一条。经鉴定,该条内裤价格为20元。

缪某某经鉴定在案发时具有限定责任能力。案发后,三名被害人均对缪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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