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市场**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时,犯罪嫌疑人缪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医学院公安交车站牌处,看见路边停放一辆开着灯的电动二轮车,随即见财起意,将该车盗窃后逃匿。2020年7月21日,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缪某某盗窃的王野牌电动车价值1400元。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犯罪嫌疑人缪某某。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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