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7********,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上海第二工业大学4号楼4309教室参加完考试,趁周围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教室门口手提袋内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67元)。

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手机被窃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从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处扣押到涉案赃物并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2167元的事实。

4.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所在公司提供的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证明证实,其担任的相关职务及工作表现。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到案的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7.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系初犯,案发后涉案赃物已发还被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