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884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月**日,属有限责任公司,系一般纳税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系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事务。

2015年8月份,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形式取得由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合计人民币65454.24元,后均已成功申报抵扣。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20日,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完税证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件、浙江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等团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起集群战役的请示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缪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