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石某某在经营滨海**贸易有限公司期间,于在2015年1月至5月期间,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等人购买了出票单位为连云港市**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25000元,税额60398.2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非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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