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631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楼**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之间,被害人许某某在洪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结识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并先后五次向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借款共计12万元,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以写翻倍借条的形式,让被害人许某某写下共计24万元的借条,意图骗取被害人许某某12万元,现被害人许某某已归还本金12万元,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系犯罪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缪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明,因此证明缪某某涉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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