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曾用名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文山市云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GPS部门负责人,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州文山市**镇**社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文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4月25日、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在广南县境内246国道发生的“11.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严重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一方驾驶员王某某和其所驾驶的云HD****网约车系挂靠加盟于文山市云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下属车辆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安全生产企业应当对超速等违法行为实时分析并记录至动态管理台账,对违章违规被交管部门处罚的应当加倍处罚等。云HD****号牌网约车从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事故发生期间,有超速预警765条、超速报警152条、疲劳驾驶预警380条。2019年11月10日8时33分12秒至8时36分11秒在砚山县江那镇G80广昆高速连续超速报警13次,车速120km\h,时长2分钟52秒。GPS监控人员李某某对云HD****连续超速预警和超速报警的违法行为未严格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并报送安全部门。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作为GPS部门负责人,长期以来在多张车辆违规期间,对本部门的监管未尽到职责,未依照公司规定报送安全部门进行处罚,对驾驶员的监督没有信息来源,让事故的来源埋下了隐患。云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潘某某,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规章制度未严格督促落实,导致发生较大的交通事故。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处理事故,积极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整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GPS各项管理制度、公司任职文件等;2.被害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伙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缪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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