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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35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6日、2018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4年以来,谭某某、缪某乙(在逃)、程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金某某等人利用“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团队”,采取“购物消费分阶段返还佣金”、缴纳“创客认证费”等拉人头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大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初步核算涉案金额达42.39亿元,涉及全国各地16585余人。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B2B商业模式的本质不是靠商品的本身差价来赚钱,而是靠拉人头的方式依靠后面不断进入的人的投入,来支付前期进来的人的本金和佣金。

谭某某于2014年成立了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扩大公司的销售规模,谭某某多次到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向陈某某推介B2B模式,该模式是其实际控制下的得一容易公司开发的“**网商”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B2B即厂家或厂家代理商对分销商)。供货商提供的每种产品进货单价均为71.8元,而在平台上所有分销商统一销售的价格为728元/每件(71.8元的成本X10+10元的快递费)。得一容易公司在**网上明确告知分销商,除去10%的进货成本、3%的银行转账手续费、10%的平台服务费和10%的运营商销售利润,余下的钱全部作为销售佣金返利给分销商家。得一容易公司的销售模式,是靠销售分佣金。商家(即投资人)在得一容易的平台注册后,就可以成为得一容易平台的分销商,他每销售一份728元的商品,就可以获得厂家给予的30元奖励。购货商家在下订单之前,“**网”平台系统会提示商家阅读一份需要网签的合同,该合同内容以“交易规则”的形式呈现。具体内容如下:

一、首次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

第一次奖励:129元

第二次奖励:0或171元

第三次奖励:0或218元

第四次奖励:0或91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

预计第一次直接销售最高奖励1436元每单交易

二、第二次跟单重新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

第一次奖励:129元

第二次奖励:0或161元

第三次奖励:0或165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

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

预计第二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1200元每单交易

三、第三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

第一次奖励:129元

第二次奖励:0或161元

第三次奖励:0或165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

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

预计第三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1200元每单交易

四、第四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

第一次奖励:78元

第二次奖励:0或64元

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

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

预计第四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955元每单交易

五、第五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

第一次奖励:78元

第二次奖励:0或64元

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

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

预计第五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955元每单交易

六、第六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

第一次奖励:78元

第二次奖励:0或64元

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

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

预计第六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955元每单交易

七、第七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

第一次奖励:78元

第二次奖励:0或64元

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

第四次奖励:0或571元

预计第七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781元每单交易。

以后每次跟单重复销售都和第七次跟单重复销售奖励一致,直到该产品下线结束促销。

首次奖励在交易完结后第二周100%分配到账。第二次奖励只有在该商品销量达到系统预定数量时,才会分配到账。如果在第三周购货商家的商城得一容易B2B系统里没有分配到第二次的销售奖励,则购货商家需要继续等待该商品销量达到系统预定的销量。以后每次销量奖励都以此类推。

经过多次与谭某某接触、了解后,陈某某认为这种B2B模式可以帮助其大量销售公司产品,于是通过缪某乙(在逃)、程某某将在山东的传销团队成员组织起来,并以此为基础组织成立营销团队“**系统”来推介黑茶。2015年8月缪某乙、程某某、陈某某、谭某某达成协议:1、由缪某甲成立长沙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由缪某乙控制),与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VIP合同,平台返还10%的VIP企业佣金(经初查共计返还佣金2.28亿元)。2、如长沙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销售量连续3个月超过5000万元,得一容易公司须转让30%的股份给缪某乙(按照谈定的估价2000万元,缪某乙出600万元受让)3、由陈某某的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商品,占得一容易公司8.5%的股份,由陈某某的侄子曾文熙代持。经核实根据原先的协议,2016年1月13日,缪某乙、程某某、陈某某、谭某某对得一容易公司的持股情况进行变更:谭某某拥有公司的股份的60%;缪某甲(实际控制人缪某乙)拥有公司的股份的20%;李安拥有公司的股份的10%;曾文熙拥有公司的股份的10%(实际操作中因为和谭某某有分歧陈某某实际占公司股份8.5%)。2015年6月,缪某甲成立长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缪某甲,由缪某甲全额出资,公司实际控制人缪某乙),同月与得一容易公司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得一容易公司网上商城的VIP客户,缪某乙与缪某甲、程某某、陈某某开始通过得一容易公司网上商城“**网商”销售“国茯”黑茶。之后,在缪某乙、程某某等人为首的具体组织下成立“**”销售团队(该团队实际控制人为缪某乙,系统总裁程某某,系统副总裁姚某某、王某乙(系统北京密云县实际负责人)、朱某某、王某丙,下设策略委和执行委。策略委组成人员王某丁(系统执行顾问)、陈某某(系统秘书长)、孙某某(系统教育顾问)、罗某某(系统委员)、赵某某(系统委员)、尤某某(系统委员)、金某某(系统南京实际负责人);执行委组成人员刘某某(系统天津蓟县实际负责人)、林某某、郭某某(系统山西实际负责人)、钟某某(系统北京实际负责人)等50余人)。号称五年规划“集聚百万创客,叠加十个项目,创造千亿产值”,定位“中国最卓越的创客互助平台”,以“培育最具幸福感的企业家”为使命诱导投资者说只要购买商品、参与分销,就可以按照“**营销模式图”(即表格化简单描述分销商每单728元投入,经过8轮购买后,分销商最大即可收回本金+商品+1800元的过程)定期获得高额回报,后在实际宣传过程中,分销商在进入第四轮后改变销售规则:不再按“**营销模式图”计算,而是分销商在投入新单后,按每周(共八周)固定金额返还。另分销商推荐新人按照每单30元进行奖励。在程某某的具体组织下以“**”团队为核心,以旅游、春季拉练、夏季拉练和开会等方式频繁到北京**进行推介,并在推介会上不断鼓动:“买家即卖家,买货即分销,分销即分利”;“**网不是直销也不是传销,是基于泛中心化、开放电商平台的产品分销模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也得”。为了获取分销商的信任,陈某某、谭某某、缪某乙均多次参加推介会进行宣传、鼓动,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多次召开此类推介会,发展了波及全国各地市的注册联盟商家6.2万余户,实际参与人数16585人。

为扩大销售规模,从2015年12月开始,长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月在长沙市工商局望城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注册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镇**大道**段**号)商量出了新规则:即每个商户必须要交31000元(该笔费用并没有交给得一容易公司)的创客认证费来购买鑫亚产品后才能成为得一容易的分销商,且每缴纳1笔31000元的分销商,只能购买200单的728元/单的商品,也就是购买145600元商品。2016年2月期间,在湖南**发展有限公司交纳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共计229人,交纳金额7099000元,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发货后,按照直销结算系统的结算模式进行了相应的返利,目前还有169564元(电子币奖金)放在公司账上会员未提取。

王某甲是“**”销售团队的副总裁,负责“**”山东威海等地销售团队的管理;金某某是“**”销售团队的策略委成员,负责“**”辽宁沈阳、大连、南京等地销售团队的管理。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王某甲和金某某多次组织和参加“**”销售团队在各地举行的会议,号称五年规划“集聚百万创客,叠加十个项目,创造千亿产值”,定位“中国最卓越的创客互助平台”,以“培育最具幸福感的企业家”为使命诱导投资者说只要购买商品、参与分销,就可以按照“**营销模式图”定期获得高额回报,以“**”团队为核心,以旅游、春季拉练、夏季拉练和开会等方式频繁到长沙**进行推介,并在推介会上不断鼓动:“买家即卖家,买货即分销,分销即分利”;“**网不是直销也不是传销,是基于泛中心化、开放电商平台的产品分销模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也得”。为了获取分销商的信任,王某甲和金某某参加推介会时以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宣传、鼓动,并以“创客认证”的方式直接或间接联系客户进入**网商电商平台前必须购买湖南**发展有限公司的31000元的组合产品(sod酶、黑茶),返利层级为11层,返利金额为发展一个人购买一份31000元,直接推广奖为1600元,另还有**网每单30元的奖励。直接或间接发展山东威海、辽宁大连、沈阳、天津蓟县等地的下线人员1000余人,传销金额为120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缪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缪某甲虽系缪某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实际控制人是缪某乙,且缪某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身是一个空壳公司,缪某甲对缪某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不知情,对公司的人员、账号、资金不控制,目前在逃的涉案嫌疑人缪某乙需另案处理;第二,缪某甲虽按照缪某乙的安排工商登记成为得一容易公司的股东之一,但实际控制人仍然是缪某乙,缪某甲并没有参与得一容易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仅是挂名股东;第三,缪某甲不是**系统成员,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其参与**系统的传销活动;第四,缪某甲也没有参与鑫亚农业公司收取创客认证费的行为;故认定缪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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