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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甲诈骗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7********,汉族,高中,系自贡市**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缪某甲于1995年为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其父亲缪某乙(已逝世)的帮助下到大山铺派出所办理了一个虚假城镇户口(5103041957********)。后缪某甲于2017年9月使用该虚假身份信息通过自贡市**实业有限公司在自贡市社保局办理了城镇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待遇。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缪某甲共领取养老金25377.51元。2019年3月,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大山铺派出所在清查户口过程中发现缪某甲有双重户口,遂通知其到大山铺派出所将虚假户口进行了注销。后缪某甲于2019年4月份主动到自贡市社保局社申请停发并退回养老金,2019年12月以交存现金的方式向自贡市社保局的自贡银行账户00000183********退还非法领取的养老金25377.51元。

本院认为,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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