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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34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甲(曾用名缪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缪某甲在平阳县**镇一饭店,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将苏卡达象龟1只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2020年3月27日,赵某某在平阳县**镇**大道**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重约7.5公斤的苏卡达象龟1只。经鉴定,涉案苏卡达象龟属于龟鳖目陆龟科,属于外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核定价值计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缪某甲于8月19日向平阳县公安局鳌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卡达象龟;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缪某甲及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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