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1********,哈尼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罕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景洪市景哈-码头道路,由景哈街道方向驶往码头方向。22时许,车辆行至景哈乡***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罕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罕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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