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骆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69********,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大冶市**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湖北省大冶市人,住大冶市**路**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1********,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大冶市**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湖北省大冶市人,住大冶市**路办事处大冶大道**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78********,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大冶市**公司投标员,湖北省大冶市人,住大冶市**路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乙、吕某某、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黄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黄梅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5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黄石市下陆区“***”保障房*期*标段的招标公告,担任大冶**公司投标交易员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现该招标信息后,向担任该公司经营部部长的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报告,吕某某向时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的被不起诉人骆某乙汇报,在征得骆某甲(另处)同意后,决定采取围标的方式进行投标。之后李某某在吕某某的指使下借到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公司的资质并向被借用资质的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后,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2013年10月25日,该项目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冶**公司中标该项目,工程造价11725.113462万元。
本院认为,骆某乙、吕某某、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乙、吕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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