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13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曾用名:罗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75********,汉族,文盲,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村**号,现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通过微信号登录手机拼多多平台,在被害人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吴某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进行消费,购买桌子、冰箱、手机归自己所有,窃取吴某某人民币4308元。
被不起诉人罗某乙于2021年1月13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罗某乙已向吴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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