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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乙等三人污染环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99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曾用名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社区**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在明知放置在苍南县**镇**村空地上的5桶胶水系苍南县**公司生产的废弃胶水的情况下,经该公司负责人项某某(另案处理)的同意,伙同罗某甲(另案处理)非法处置该5桶废弃胶水。后罗明甲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将5桶废弃胶水(约3.5吨)运到苍南县**镇**社区**村**山坡倾倒。经检测,该5桶废弃胶水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废物代码265-101-13,危险特性T。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据、土壤采样和交接记录、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刑事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确认危险废物的函、业务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及同案犯罗某甲、项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罗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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