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4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宁波市**区**居委会**家。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案件被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3月26日,案件补查后被再次重报。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年初,罗某乙因未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无法得到拆迁赔款,因其房子紧挨罗某甲、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罗某丙七人合股所造房子边上,而罗某甲等人房子已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因此,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罗某甲等人串通,等罗某甲房子拆迁测量时隐瞒罗某乙房子无土地租赁协议的事实,将罗某乙房子面积算在罗某4建筑面积中一起测量,以此来骗取国有财产,后罗某乙交给罗某甲1万元好处费,罗某甲等七人按股份将1万元分掉。2009年拆迁测量时,罗某乙通过这种非法方式,将其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算进罗某甲建筑面积中。2009年12月15日罗某乙非法骗取国有财产42万余元。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乙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是否伙同罗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罗某乙房子是否具备拆迁获赔资格等关键事实尚无确切证据证明,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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