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罗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瑶族,文盲,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XX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罗XX在广西XXX非法使用鸟网猎捕画眉鸟三只;在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附近山上非法使用鸟套猎捕画眉鸟一只;在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非法使用鸟套猎捕棕翅缘鸦雀三只。2020年3月31日11时许,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位于巴马镇XXXX的罗XXX家中依法扣押画眉鸟四只、棕翅缘鸦雀三只及猎捕工具鸟网、鸟套。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四只疑似画眉鸟属鹟科(Muscicapidae)画眉(Garrulaxcanorus)及三只“小黄头”属棕翅缘鸦雀(Paradoxornis webbianus),均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即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罗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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