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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乙非法采矿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9日、同年10月21日退回鹤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鹤山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6日、同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7月27日、同年10月7日、同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鹤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罗某乙、罗某甲在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的陶瓷泥矿区开采陶瓷泥,主要负责在矿区内指挥挖掘陶瓷泥的钩机运作、指挥装载陶瓷泥的车辆进出矿区、车辆进出道路的维护工作和防止外人到矿区内闹事等工作。对此,鹤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间分别作出3次行政处罚,属于实施非法采矿行为,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鹤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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