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沿3**国道由**市区往**县**镇方向行驶至3**国道****瑞金市****乡下村村路段时,碰撞右前方非机动车道内同方向骑行人力三轮自行车的朱某某(车斗左侧搭载任某某),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积极配合交警调查。经认定,罗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4日,罗某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罗某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人民币9万元,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罗某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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