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玛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性,1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5************,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镇***行政村*队,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玛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09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无证驾驶无号牌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WBPCK1A3F1******)搭载配偶求木草,途经黄群路3公里870米处时,与瓦*驾驶的甘PA36***号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LVHRM1816D*******)发生正面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人求木草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玛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罗*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瓦*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第一,罗*交通肇事的行为致使其配偶死亡,但其要承担被害人未尽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且其家庭系建档立卡户,生活困难;第二,罗*系初犯、过失犯,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险性,认罪悔罪,且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检《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对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玛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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