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2001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200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30分许,罗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路附近时,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抽血、送检。经鉴定,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66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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