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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9********,苗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村**组**号,于2020年5月1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贵D6****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城北街思丰广场停车场沿温泉大道往思南县二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街道办事处思南民族中医院下路口时,与对向由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相撞而肇事,造成无号牌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徐某某和乘车人包某某、张某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27日01时17分,对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24mg/100mL;后在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检验科提取罗某某血样两管(每管约5mL,)备检。经司法鉴定罗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0.7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张某某、包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得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医治被害人包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赔偿了三被害人损失,取得了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三被害人并得到书面谅解,认罪认罚,其血液乙醇含量未达15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及《贵州省高法、省检院、省公安厅黔检发【2020】3号的会议纪要通知》第24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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