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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2********,汉族,农民,中专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陕E****R号小型轿车,当沿红色旅游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淡村镇育英村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醉酒程度刚超过80mg的醉酒标准,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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