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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19〕1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1994年12月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2000年7月1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月初,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邓升红(另案处理)系邻居。2019年4月21日,罗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因琐事与邓某某的哥哥邓某乙发生争吵,并用砖头砸伤了邓某乙的左腿,而导致邓某乙住院治疗。2019年5月6日上午,经浔阳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由张某某赔付邓某乙医药等费用817元,当天上午在街道办支付了500元给邓某乙。当日下午,罗某某替母亲张某某支付了300元给邓某乙。张某某因不满赔偿协议,当日下午便到邓某乙的屋前辱骂邓某乙。邓某某听后,感到气愤,为给邓某乙出口气,便恐吓张某某:如果再骂便要往张某某嘴巴里喂牛屎和灌沙。张某某便作罢离开。邓某乙为了缓和矛盾,当日下午5时许,来到张某某家里,退给罗某某200元。罗某某得知邓某某恐吓过母亲张某某,为了给母亲张某某讨说法,罗某某喝酒后跟随邓某乙来到邓某某家,因言语不和,罗某某朝邓某某腹部踢了一脚,邓某某便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击罗某某。罗某某被砍中后,从邓某某手里夺下菜刀,朝邓某某身上一阵乱砍,后被他人阻止。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罗某某、邓某某送至桃源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常德市捍正司法所法医鉴定,罗某某头皮裂伤,额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邓某某面部、左手部及头皮裂创,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罗某某向桃源县公安局报警,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

2019年12月26日,罗某某、邓某某经调解达成协议,罗某某赔偿邓某某各项损失13000元,其余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并已履行;邓某某、罗某某分别向对方出具刑事谅解书;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伤害案件,罗某某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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