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自由职业,住遂宁市河东新区**栋**单元。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至**工程项目开始招标前,冯某某(另案处理)与罗某某协商,由冯某某通过围标取得工程项目,中标后罗某某支付冯某75万元的买标费。随后,冯某某通过黄某某的帮助,借用四家公司的资质,在投标过程中,罗某某支付了一家公司的保证金,冯某某统一制作标书,支付保证金利息,最后由冯某某借用资质的公司中标,罗某某与中标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因冯某某以前欠罗某某人民币20万元,罗某某在本标段实际支付冯某人民币25万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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