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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6********,汉族,大学文化,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路**号**栋**室。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本华,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启东市县乡道农路提档升级工程项目9个标段的招标公告。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吉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能承接上述工程,通过罗某某等人向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租借资质分别参与投标。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吉波某某人采用统一安排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等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使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433.8687万元中标合作镇标段。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接启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启东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35万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已上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35万元随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一并移送启东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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