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2********,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经营贵阳**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车辆上户经营业务期间,通过张某某(另处)为外地客户办理贵阳居住证卡片,以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车辆过户上牌手续。2020年5-7期间以每张居住证200元的价格支付给张某某为客户购买贵阳居住证45张,其中为同行办理居住证非法获利1500余元。

案发后,罗某甲退缴了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还了赃款,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