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兴宁市**镇**村**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客车(车辆所有人:兴宁市****有限公司)沿**省道由兴宁市**镇方向往兴宁市**镇方向行驶到**镇接送兴宁市****有限公司员工上班,行驶至**线56KM 240M兴宁市**镇**村路段时,碰撞行人袁某某,致使行人袁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前来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袁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系中枢神经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罗某某有自首情节,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酒驾;案发后能积极赔付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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